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高健歡)近年來,煙花爆竹需求量與日俱增,一些經營者未經審批非法儲存煙花爆竹,不僅違法,還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,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。
近日,洪江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危險作業案,被告人石某梅因犯危險作業罪,被判處拘役二個月,緩刑四個月。
被告人石某梅在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25日期間,在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的情況下,共6次從史某貴處購買價值3萬余元的煙花爆竹,并將其儲存到某便民服務站三樓的住所內,用于銷售,共計非法獲利0.2萬元。根據洪江區應急管理局出具的說明,該便民服務站位于安置小區的一棟民房內,小區居住人員密集,具有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,不具備存儲煙花爆竹的安全條件。2024年1月29日,公安機關依法在該便民服務站內查獲并扣押了29個品名的煙花爆竹共計80余箱,同年6月24日,公安機關將其扣押的煙花爆竹予以集中銷毀。被告人石某梅主動到案,如實供述其罪行,并主動上繳違法所得0.2萬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石某梅明知經營、儲存煙花爆竹類易燃易爆物品須經依法批準或許可,但仍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,擅自在居民集中居住區內從事煙花爆竹儲存、經營活動,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,構成危險作業罪。結合被告人石某梅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提醒:安全無小事,警鐘應長鳴。廣大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個人不要心存僥幸,以身試法,要嚴格依法依規從事煙花爆竹生產、儲存、運輸等活動,給人間“煙火氣”裝上“安全閥”。廣大群眾在采購煙花爆竹時,應到懸掛《煙花爆竹經營(零售)許可證》的合法零售點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,并在指定燃放地點,嚴格按照說明進行操作,做到安全、文明燃放,防患于未然;如發現身邊存在違法生產、銷售、儲存煙花爆竹等經營行為、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,應及時向應急管理、公安、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舉報。
責編:周玉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